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本网 时间: 2008-04-28 0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为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依法公开、为民服务、安全保密的原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建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厅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卫生信息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卫生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送交受理机构。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卫生信息网”上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二、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工作,根据《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制度》和《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
(一)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组成。厅机关各处、室(中心)选定1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二)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厅机关政府信息工作的实际,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通常每二个月应召开一次例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为会议召集人。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布置和讲评工作。
(三)联络员职责。厅机关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处(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
2.做好本处、室(中心)信息界定、审核、公开、保存等工作,并当好本处、室(中心)领导的参谋,提出信息属性、类别及其相关问题的意见。
3.负责受理厅信息办公室赋予的信息公开工作。
4.负责信息公开宣传、业务指导工作。
5.协调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条例》,为保障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保密、准确及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清理。政府信息的清理,主要是对2003年以来的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产生的信息进行汇总、界定信息属性和保密审查,为《条例》正式施行做好审查准备。
(二)新产生信息的审查流程。建立新产生的政府信息随公文办理流程的办法进行审查。按照公文拟稿人提出——处、室(中心)主要领导审核——办公室复核——厅领导签发的审查流程进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三类信息不予公开。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本级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通过特殊审批,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要把进行保密审查和是否涉及第三利益审核作为公开前审查的重点。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公开的形式以网上公开为主,其它形式公开为辅。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提供经审查后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本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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