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办监督函〔2014〕28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精神,除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中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委托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申报材料
许可申报材料具体详见我委官方网站首页“办事大厅-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网址:http://www.fjhfpc.gov.cn/bsdt/xzzq/xzxk/201410/t20141020_150452.htm)。
二、生产现场审核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要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2009〕110号)及《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监督〔2009〕5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工作。现场审核时,要组织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附件5“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进行评分,满足各项及格分,审核予以通过。
三、许可信息公示与报送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在许可审批制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在“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栏目下填报许可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许可情况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委备案并抄送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将相关许可信息在福建卫生监督信息网进行公布。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应及时将相关许可信息公示于官方网站上,便于公众询查。
四、许可证编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级为闽卫消证字(年份)第××××号,市级为闽卫消证字(年份)第(××)××××号。(××)为地区编号,其中福州为(01)、厦门为(02)、漳州为(03)、泉州为(04)、三明为(05)、莆田为(06)、南平为(07)、龙岩为(08)、宁德为(09)、平潭为(10)。涉及变更、延续、增项、迁址的,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五、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涉及变更的,延用原有效期起止日期;涉及延续、增项、迁址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从签发之日算起。
六、许可证落款
许可证落款处统一使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代章)”字样,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代章。涉及变更的,在许可证日期落款下方注明“变更”字样。
七、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辖区内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档案,实现一户一档,摸清并掌握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基本情况。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委托许可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和培训,规范各地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我委综合监督处和省卫生监督所沟通联系(联系电话:0591-87611920,87862105)。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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